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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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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困难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9 08:52:19

现在听个音乐极为方便,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可能一个小小的举动会造成音乐的侵权。尽管现在各类音乐APP逐渐重视版权保护,但音乐版权保护还是困难重重,为何会这样呢?

1、数字音乐版权的认定较难,数字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但是由于其与著作权、网络传播权、链接权都有一定的关联性,可能分属好几个平台或公司经过多次授权,从而加大了数字音乐版权的认定难度。

2、用户的版权意识相对较薄弱,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认为音乐理应免费。在享受网络资源的同时,消费者还是延续着以往的免费消费观念,潜意识的不愿意付费享受网络资源包括数字音乐。这也使得多数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一些平台的音乐资源涉及到侵权,也就更难意识到个人行为会侵权。

3、随着现在数字音乐的发展,大大的促进了翻录技术的形成,利用数字形式进行音乐信息的传输,不仅可以让用户群中进行多次的传输,还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较为随意的结合、改变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操作。由于现有的技术缺乏对数字音乐这一多技术与融合现象的有效监测,导致了音乐版权保护技术的不同步及大大增加了监测侵权行为的难度。综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音乐版权保护的相关知识,有版权登记需求的,可以到“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怎样的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怎样的?关于这一问题,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一)在使用目的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行为是出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的。允许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动自由,基于非营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符合该创作作品被放置于公共场所的目的。而且这类使用并不足以威胁著作权人的利益,反而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因此,对于该条应强调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并列明各种具体情形的使用目的。

(二)在使用方式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关于教学使用。当前教学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应将播放、表演这两种使用方式补充为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这样,有助于满足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满足聋哑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权。应当说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仅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用于播放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邻接权。第7项规定的公务使用的使用方式也应当列明。根据现实中允许的公务使用作品的一般情况,应将公务使用方式限定为复制和翻译,而不应包括表演、改编等其他使用方式。

(三)在使用主体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7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所指国家机关,过于笼统,应加以限定。国外立法对于公务使用的主体的规定各有不同。德国将国家机关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机构。日本将国家机关规定为立法、司法机关。而大多数国家直接将公务使用的主体规定为: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机关。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公务使用的主体,并强调行为的目的是执行公务。

(四)其他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少数民族的教育和发展,但实际上却对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这一规定在其他各国立法中绝无仅有,与国际公约也很不协调。而该项作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着著作权,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没有充分依据。国家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等形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翻译使用汉语言文字作品的报酬,而不应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取消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缺陷:我国在立法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适用模糊的缺陷。如我国《著作权法》对模仿和滑稽模仿、某些国家机构进行的演奏、插图目录等就没有相关的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就对个人复制的数量未加规定;第2项中对适当未做规定,对引用的数量和质量也未明确;第5项中对学校和少量的确切内涵未加限定等等问题存在。因而应对我国立法方式加以修正,否则不仅不利于司法操作,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发挥知识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

总体而言,我们将通过国家版权局或中国版权中心网络查询,以确认软件版权的变更、补充和转让。也就是说,软件著作权注册证书只能在软件版权查询后变更、转移和补充。所以,它是软件南京版权登记变更、转让和补充的前提,《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查询方法一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查询要求,并在缴费获取查询结果;二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具体流程如下:步骤1.在中国版权中心网站注册帐号然后密码登录。

步骤2.选择帐户左边的“我要查询”;在线填写查询信息。印制询问单,并签字盖章。

步骤3.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要求,提交申请表格,申请表格需打印、盖章和签名。

步骤4.打印询问单,并签名盖章。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要求,提交申请表格,申请表格需打印、盖章和签名。

步骤5.支付查询费用,一般每件100元,查询可提交。取得查询结果。在提交版权查询后,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前往收集查询结果。每一次提交查询都要付100元的查询费。取得查询结果。在提交版权查询后,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前往收集查询结果。请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根据软件名称,版权所有人,软件注册号进行查询。

想必许多小白最难以理解的事就是,明明版权是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享有,为什么还要版权登记?或者如果作品完成后要版权登记,那么出了书还用版权登记吗?答案:版权是一定要登记的!出了书还用版权登记吗?版权登记和出不出书没关系。

因为版权登记不是为了让原创作者享有相关权利,更重要的是保护原创作者的这些权利。简单来说,版权登记获得的版权登记证书,是为了证明作品权属,作为维权的有力证据。若出版书不进行版权登记,容易发生以下情况:

1.他人将你的作品重新修改调整,或原封不动进行售卖;

2.他人将你的作品拿去登记版权,此后对方便拥有该作品的版权登记证明,可进行一系列版权交易活动,获取利益;

3.他人将你的作品登记版权后,反而去法院告你侵权,你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导致难以维权。只要将书进行版权登记后,一旦发生以上任意一种情况,原创作者都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不让他人通过侵权获得利益和损害你的利益。

所以,现在“出了书还用版权登记吗?”这个问题,有答案了吧。还有一种情况,会在书未出版前出版方就会要求原创作者提供版权登记证书。原因如下:

1.对方为出版者,若作者作品涉及侵权或剽窃,出版者是需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

2.若作品原为合作作品,而作者以个人名义和出版者签订合同,同样出版者也需要负责任。所以,不管是出版者为保障自己权益,还是作者要保障自己的权益,都应该将自己完成并可登记版权的作品进行登记。

出了书还用版权登记吗?一定需要版权登记,甚至需注意要尽量缩短作品完成和版权登记的时间差。如此才不会发生他人售卖原创作者已出版的作品、拿着版权登记证书去法院告原创作者侵权,索要赔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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