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版权登记_南京著作权登记

哪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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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9 08:52:46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8]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凡联邦著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著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著作而成即可。(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意义?

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南京版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5.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什么作品受著作权法律保护?作品是著作权定律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以及以下列形式创作的其他作品。

首先是书面作品;二是口头作品;三、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第四,艺术和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六度,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上述范围内的作品应满足以下三个要素,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必须有文学、艺术或科学内容;第二,它必须是原创的;三、必须能够以材料的形式固定。一部作品必须满足以上三个要素,否则它就不能作为作品来回答。

什么作品受著作权法律保护?什么作品受保护?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和艺术作品。因此,只要具有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它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其他国家相似,哪些作品受著作权法律保护;

1.《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和其他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它是一种用词或各种与词等价的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感情的形式。

2、口头作品,执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口头作品是指即兴演讲、演讲、法庭辩论等用口头语言表达的作品。用预先创作的作品进行口头表演,如诗歌朗诵,不是口头作品。口头作品必须即兴创作。

3.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类型)。

(一)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和其他可以演唱或者演奏的有词或者无词的作品。应该注意的是:在有词的音乐中,如果词与音乐一起使用,那么它们就包含在音乐作品中;如果词不与音乐一起使用,那么它们也可以包含在书面作品中。

(二)戏剧作品,是指戏剧、戏曲、地方戏和其他舞台表演作品。中国的“著作权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戏剧、戏曲、地方戏和其他舞台表演作品。

(三)曲艺作品曲艺是中国特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歌曲约有400种,主要有相声、快板、数宝说书、弹词、大鼓吊坠、钢琴曲等。《中国实施〈著作权1法〉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作品,如相声、快书、大鼓、说书等。它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出现。

(四)舞蹈作品是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和表情来表达思想和感情的作品。舞蹈是人体运动的艺术。广义地说,它是一种通过有组织的、有规律的和有组织的人体运动来表达情感的艺术形式。

(五)杂技艺术,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以身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杂技艺术作为一种技能表演,在中国有着丰富的资源,因此杂技艺术作品在修改时被明确规定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只保护杂技的艺术成分,杂技的动作难度和技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艺术与建筑作品:

(一)艺术作品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一般分为纯艺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是造型艺术的一种。实用艺术品不仅是物质产品,也是具有审美功能的艺术品。在艺术界,对于实用艺术是否属于艺术作品有不同的理解。《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应由每个国家决定,如果工业产权得不到保护,至少应制定2条以上的法律。但是现在,实用艺术品在中国可以作为艺术品受到保护。如果你申请外观专利保护,你可以用工业产权来保护它。

(二)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属于立体作品。著作权法律对作为工程形式之一的建筑物给予法律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原创和可复制的,而被广泛使用的受欢迎的建筑并不是排他性的,例如板楼的形状,因此它们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外观、装饰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建筑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但建筑材料和施工方法不受保护。此外,建筑物外观、装饰和设计中的常见元素属于公共领域,不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建筑作品的保护还应包括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建筑模型。然而,根据中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列举,这些作品作为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到保护。“著作权法”主要是对作品进行规范,如果在这方面出现争议,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法规进行解决。但是,对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相应的范围规定,我们认为不会有任何作品受到该法的保护。

这种情况很常见,也很容易被认为,水印上写的署名,就是作者。

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加上水印只是一种技术,不能直接认定,就是作者。著作权的归属认定,很多时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对此,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中强调:“权利声明、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此通知,主要针对,在互联网领域,图片库经营者作为相关网站管理者,对网站上的作品可自行标注和修改水印,这种标注和声明随意性大、可信度低,不能简单视同为“署名”,因此不能仅凭此推定作者。

实践中,司法也是这么认定的。比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著作权典型案例,(2019)粤73民终125号案件,原告在其经营的“视觉中国”网站上,发布的图片上有原告水印,对此,法院认定:仅凭图片水印不能当然的认定图片的著作权人。

那么,摄影作品、图片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有此规定,那么其他作品呢?比如课件、文章等。我认为,同样的道理,仅凭水印不能认定就是文章的作者。比如,某培训机构,邀请讲师讲课,讲师提供了讲课教材,机构为了招聘学员或者宣传,打上了培训机构的水印,能仅以此认定培训机构就是教材的作者吗?

应该还需要讲课老师的明确授权才可以综合认定。

所以,作为作者,要注意授权;作为被告,也不要慌,也许对方根本没有资格起诉。这一点,学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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