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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著作权登记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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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问题就容易解决。下面小编就来为您介绍下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好处,进行南京著作权登记要注意什么。

1、可以帮助著作权人确定权利归属。

2、可以在作品被侵权时,能够进行维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3、软件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

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注意事项

1、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4、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5、在进行软件企业认证(双软认证)、高新企业认证、创新基金、种子基金等国家科技项目申报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以上就是关于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好处,进行著作权登记要注意什么的详细解答,经审查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补正通知书。

如何理解摊余成本?1.摊余成本概念:

(一)摊销成本概念的标准定义在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提出了“摊销成本”的概念,并通过定量计算给出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负债))的定义。金融资产(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负债)经以下调整后的初始确认金额的结果:

1.扣除收回或偿还的本金;

2.用实际利率法对初始确认金额和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金额进行加减;

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即摊销成本=初始确认金额-收回或偿还的本金加上累计摊销金额-发生的减值损失。其中,第二次调整金额的累计摊销额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是指根据实际利率计算金融资产(负债)摊余成本和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用于将金融资产(负债)在预期期限或适用的较短期限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金融资产(负债)当前账面价值的利率。

(2)摊余成本和账面价值摊余成本的概念适用于金融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并与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以实际利率法摊销相关。摊余成本的概念延伸至已摊余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根据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的定义,金融资产(负债)的摊余成本等于其在定义“流动”时的账面价值。事实上,在金融资产(负债)存在期间,其摊销成本等于其账面价值。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对于所有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账面价值为扣除减值准备后的金额。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例,“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按照“成本”、“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进行详细核算。收购时,公允价值及相关交易成本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但不包括已达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回的利息。投资的面值记入“面值”子账户,初始确认金额与面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利息调整”子账户。此时,计算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未来现金流对当前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即实际利率。

在投资持有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利息调整”明细账户金额。假设不考虑本金回收和资产减值因素,摊销成本=初始确认金额-累计利息调整摊销金额也等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金”的借方余额+利息调整的借方余额(贷方余额列为“-”)+应计利息的借方余额,即账面余额。可见,摊销成本的第一次调整是对“成本”明细科目的调整。二是调整“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三是调整“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摊销成本在数量上等于账面价值。

如何识别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人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并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2.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直接创作作品是指作者通过自己独立的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口头和立体表达)反映自己的思想感情、个性和特点的作品。帮助作者修改文稿、编辑、校对、审阅文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的基础上被修改的。

1.作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如: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

2.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工程上签字;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那就是作者。(但不能说没有签名的人就不是作者。((二)享受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它可以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和委托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第(6)款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第16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给予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3)不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为著作权主体有几种情况:1.作者将原作品著作权的产权转让给,或将已发表作品著作权的产权转让给;2.作者在他死后将他在作品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给了他;3.作者死后,其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未被继承或赠与,著作权的财产权被享有;2.著作权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后,著作权由不承担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5)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和第13条分为三种情况:A.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出版;外国人的作品在国外发表并在中国发表30天以内的,视为在中国发表;双边协定,如两项国际公约;C.与中国公民合作的外国作者,但如果中国公民放弃其权利或转让其权利,并且该外国人的国家与中国没有双边协议或不是这两个公约的成员,他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被起诉著作权侵权?12个抗辩理由来帮你

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像擅自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等都属于侵权行为,如果被著作权人起诉了,被起诉的人也可以通过下面这12个抗辩理由来申辩。

著作权抗辩理由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文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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