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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加急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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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加急的费用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3 08:00:23

网络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许可,发表其作品。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即盗版行为;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的客体。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要证明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证明该类作品属于作品范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含义作了解释,即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网络作品又是数字化作品,它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网络作品都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内,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的打印,因此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因此,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著作权及作品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王泽鉴先生讲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所在。网络运营商将版权人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上,给版权人是否造成损害,即是否造成不利益。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甚至可以讲,如果这项知识产权从来未传播,未被使用过,该权利的价值就无从实现。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损害,应当结合从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国外版权联盟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对报纸和图书上网以后对现有的媒体的发行率影响的进行研究,结论是负面并不是很大,甚至由于网上传播,反而有正面影响.不论网上传播是否有益于报刊的发行率,但一个结论是可以得出的:版权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益)是与网络传播对传统媒体发行率的影响相关的。如果网络传播异常发达,导致报刊、杂志无人购买(发行率极大降低),我们可以认定作品一旦上载到网络上,版权人就存在损害事实。反之,如果网上传播的实际效果是给作品做宣传,给版权人做广告。网上宣传促进了作品的销售,则版权人因网上传播而得益。虽然对于网上传播是否给版权人带来民事损害,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研究,但笔者认为鉴于我们网络发展的现状,版权人即使受到损害,其危害性也是极其微小的。同时正是由于网络运营者的这些网络上载行为,才丰富了中文网络的内容,增加了中文网络与世界上其他网络的竞争力,这最终有利于包括版权人在内的全球华人的利益。但是从网络方面看,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的必备要件。

3、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再一种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网络作品侵权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由于网络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灵活性、易变动性,发现侵权事实的著作权人,实难证明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即使已明知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被聪明的侵权人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加上种种规避法律责任的措施。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网络经营者和广大网络用户将可能动辄得咎,其结果将影响网络产业的发展和互联网应有之效用的发挥。况且,只要有侵权后果,便须赔偿的无过错责任,也是广大善意的网络用户所不能接受的,与法律公平之要求亦不符。基于此,对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采过错推定责任为宜,将举证责任加给侵权行为人或责任人,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地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甚合法理。因为,一般人应当知道凡作品必有其著作权人,凡转载、摘编或利用他人作品,均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是有正常注意能力者之应尽义务,而凡是尽到了正常注意义务的人,都能在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之后,或者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只有当每个人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都能尽到正常注意义务之时,著作权的保护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而过错推定原则能对此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我国涉及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具体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4次会议上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网络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未作明文规定,《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输是属于著作权规定的一种使用方式。著作权人理所当然享有使用方式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这种方式,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就是说,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其作品上网传输,否则就是侵权行为,但法定许可的例外。《解释》第四、五、六条的规定具体阐述了网络服务者法律责任,分别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将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在办理软件南京版权登记过程中,不少企业和个人常常有加急办理登记的需求。但是不少人不太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加急时间要多久?今天我们将在下文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正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一般在提交之日起(满足审核要求)约30个工作日即可取得。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还想提前得到证书。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比如司法文书),审查速度确可以提前,申请人可以提前取得《计算甲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一般而言登记软件著作权时间大致为,从登记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而加急办理登记手续的话,时间大致为5-15个工作日不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加急费用多少?

费用方面,加急登记软件著作权费用会比普通登记的要高,因此要根据企业和个人自身的情况而定是否需要做加急登记。加急的出证时间越少,相对费用就会越高。

根据有关规定,软件登记人可以取消软件登记,中国版权保护机关可应申请人的申请取消软件登记。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注销登记,发出注销登记通知,公告。

1.解除注册的范围包括软件著作权注册和合同注册。

2.提出撤销申请的人为软件南京版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软件版权撤销流程:

①准备电子申请材料,包括:提交原件扫描件、原件撤回理由等;

②将电子材料交给网上客服,由客服为您整理并快递盖章后的材料;

③以邮件或快递方式订立和支付软件版权撤销代理协议;

④客户服务中心整理完毕后,将需要盖章的申请材料寄给你,你盖章签字后,将快递给我司;

⑤我公司在收到贵方快递后1个工作日内,为贵方提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软件著作权情况;

⑥中心在接受软件版权概况查询登记文件后,为您预约中心查询缴费号码和缴费(这一步骤是从2016年12月21日开始,一般3-5个工作日内应财政部要求增加);

⑦缴款后,将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后台显示财政部和中心已完成核费(约7个工作日);

⑧核费完成后,中心开始查询重复登记情况(10个工作日);

⑨如查询结果正常,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您的软件版权撤销申请;

⑩接受软件著作权撤销申请文件后,中心预约支付中心软件著作权变更(一般为3~5个工作日);

做外观专利后还要做版权登记吗?答:版权是指产品外观是你创作的,外观专利是保护你的创作的产品不被别人盗版用,性质不一样。外观专利的保护力度和赔偿力度比版权的大,所以做外观专利后还要做版权登记。知识扩展:申请外观专利必须注意的十点:

一、相似外观,合案申请。类似外观设计,最好结合案例申请。当被授权专利被授权时,类似的多个类似设计所得到的保护强度和被授权的设计分一样。类似的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可能被认为属于外观设计相同的外观设计,只能提交其中一项,否则两项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二、升级,拉远。产品升级不一定要求重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新产品的外观与原专利外观相差不大,它仍然属于原专利权保护范围。由于缺乏创新点而未能得到批准提交新的申请,即使是侥幸授权,维权阶段也有可能因与原专利相比没有明显区别而被他人无效。如果产品在升级过程中只有零件的外形发生变化,则该零件可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由于是独立部件,其外形上的变化足以与现有设计区分开来。

三、部件应用,优于整体。如果专利产品是由多个零件组合而成,在申请者预算允许的情况下,将整机拆分为具有授权前景的多个零件,分别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将是较好的选择。

四、寻找创新点,寻找最小单元。申请者提供的一种产品可能包含多个创新点,为了节省成本,申请人可以将整个产品作为专利申请。多项创新点的存在,使得专利容易被规避。提出提出创新点,单个创新点分别申请一项专利,形成多项专利布局。

五、设计要点,尽量简略。将形状、颜色和图案写成设计要点的专利,几乎是在声明:我只是想要这种外观设计得到授权,而不打算维权。写得越多,专利保护范围就越小,越容易被规避。

六、造型创新,应用形状。如果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它的组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案的组合都有创新,可以将产品在造型上的创新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产品的颜色和图案容易改变,对产品外观有较大影响,所以申请形状外观设计非色彩、图案专利,可以争取更大的专利权保护。

七、如果没有必要,就不用颜色。在能够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在外观设计说明书中避免请求色彩保护。一些申请者认为,请求保护色彩可以使专利更贴近自己的产品,有更好的保护效果。实际上,一旦这样做了,其他人可能会简单地改变产品的颜色来规避专利。

八、产品不动,外观领先。在对外宣传时,在发布产品之前,应先申请专利,否则可能因先期销售而使专利成为现有技术,最终无效或因已有技术理由而导致诉讼败诉。根据专利代理律师的说法,当专利权人询问案件的前景时,专利拥有者拿着被怀疑侵权的产品和专利证书,他们首先要了解的问题是:专利申请日前是否在国外进行过销售?这个问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来说尤其致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普遍涉及内部结构,举证难度较大,但外观设计专利通常采用网页图片记录(如淘宝销售记录)。

九、外观版权,交叉申请。许多申请者认为,产品的外观已经得到了版权注册的保护,不再需要再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实际上,后者的保护力度和赔偿力度要大得多。单靠版权维权,权利人得到的补偿费用可能低于侵权者获得的利润,导致侵权人铤而走险继续侵权,或者赔偿金额不足以平衡权利人维权支出(时间、金钱、精力),打击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甚至放弃维权。因此只有版权,不能达到强有力的保护效果,建议外观设计专利与版权登记同时申请。十、专业事情,找专业人。尽管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技术含量低,授权也更容易。但是,授权并非专利的最终目的,后续的使用权利和维权过程是专利向实用价值转化的关键。因此,专利代理机构应以切实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人为基本原则,充分挖掘专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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