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版权登记_南京著作权登记

怎么进行南京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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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南京著作权登记?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5 08:55:01

著作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对于作者来讲不仅仅是个人作品的保护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那么怎么进行著作权登记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吧,请大家继续阅读。

一、怎么进行著作权登记

(一)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4、作品说明书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三)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四、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作品登记机关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著作权归属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三、著作权权利纠纷处理方式

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

其一是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是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合同时,就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愿意把将来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内容。

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它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专门签订的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无论是仲裁条款还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也无论是涉及未来的争议还是既存争议的仲裁协议,其作用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权利诉讼时效

是指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诉讼时效期间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制度

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解释,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即,权利人应当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起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规定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时,又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版权是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版权是要进行申请的,而且申请的步骤比较复杂,因此很多朋友选择版权代办的方式进行,这样比较省心,也比较容易成功,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版权代办的申请步骤有哪些。

1、首先是版权代办机构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提交和登记,不论我们是申请的作品著作权还是其他的版权,都需要提供相应的版权文件和其他相关的报备资料,资料齐全之后,才会进行审核。如果是作品的话,需要提供作品或者是图形作品,所谓的图形作品,主要指的是生产,施工中绘制的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或者是其他的反映说明事物原理,地理现象或者是结构的示意图或者地图等的作品。

2、然后是相关的审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在进行核查之前,相关的机构会通知申请人进行缴纳相应的费用,因为申请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的。

3、版权代办机构代替申请人缴纳版权申请需要的费用,然后进行登记。相关的部门开始受理申请,进行审查。

4、接下来要确定自己的作品是属于哪一个版权,因为版权有很多种。还要对权利状况进行说明,填写相应的表格;权利取得的方式。以及说明个人作品,合作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或者委托作品等。

由于作品是由通过作者独特的构思而创作出来的,因此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进行版权代办时,如果申请提交的是作品的著作权,那么需要先将作品做成电子版的稿件,然后再用A4纸将其打印出来,最好是提交彩色的稿件比较好。

网络时代如何保护著作权呢?你的题目真的很大,和硕士论文一样大。作为一篇本科论文,我建议你写一个关于网络环境下间接侵权的问题。具体题目可以是“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间接侵权制度研究”。具体章节和大纲如下:

第一章:网络环境下版权间接侵权概述一、间接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二、间接侵权的类型。

第二章:网络环境下版权间接侵权的理论基础一、间接侵权的理论基础二、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的区别。

第三章:我国法律制度下的版权间接侵权制度1.版权间接侵权制度在我国侵权法中的实践二、我国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

第四章:结论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如何在法律上保护网络著作权?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东西。然而,网络在给自身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很多弊端,比如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多,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如何从法律上保护网络著作权吧。如何在法律上保护网络著作权应考虑网络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必须在权利人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一方面,中国的网络业务刚刚起步,大多数网站都在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强调著作权保护无异于让事情变得更糟。因此,在网络上保护著作权将会起到限制网络业务发展的作用。一些图书馆将馆藏数字化,然后在网上传播。如果图书馆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将阻碍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限制公众获取知识的兴趣。

另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中,一旦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同时,著作权保护是为了创造的繁荣。只有当创作源泉旺盛时,作品才能在网上中传播,丰富图书馆馆藏。这时,公众的利益才能真正实现。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像任何智力作品一样,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著作权保护是为了确保创造的投资可以收回。如果这种投资无法收回,创意资源将逐渐枯竭,它们是相互依存的。

因此,应该加强而不是削弱对著作权的保护。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对传统法律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原有法律不能满足电子商务中著作权的保护,所以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来弥补原有法律的不足。2000年,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04年1月起施行。然而,这些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网上著作权案件审理中的适应措施,并不能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大多数著作权人的实体权利。目前,我国的网上著作权法律存在很大的盲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方式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虽然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为著作权人的权利,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但没有相应的保护方式,著作权保护中网上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明确界定,难以满足行政执法的需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8条的授权,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填补了网络信息传播权行政保护的规范性空白,其通知和反通知等新内容完善了原有的司法解释。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针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的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计算机系统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正确处理?(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自己或者企业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的软件出版或者注册为自己的软件;3.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签名;(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处理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问题行为的,应当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环境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主体责任;同时通过损害公共安全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资源管理工作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2.向公众公司发行、出租、通过数据信息进行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免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计算机系统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一)注册证明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原告一般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是前者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则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为适格的主体,证据一般为该软件的注册证明,依各国通例,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产生,所以享有或行使著作权无需以是否出版或履行登记、注册或其他任何类似的程序为前提,但为诉讼起见,提供著作权来源国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或出版物以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无疑为较便捷的途径,如果是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则其应提供使用许可合同,如果合同就侵权诉讼的资格做了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按约定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一般而言,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取得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或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放弃的情形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证与认证要求如果原告提供的著作权证明为域外形成的,为满足我国法律证据要求,著作权证明还必须经过权利来源国的公证机关或公证人的公证。(三)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双边协定作为著作权人的外国公司或自然人,在提供该软件著作权在本国或第三国的注册证明书的同时,应确保其著作权的来源国与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与中国有双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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