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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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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3 08:48:59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8]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凡联邦著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著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著作而成即可。(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2019著作权纠纷实施的条件和方式

当自己的登记的著作权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纠纷,可以申请法院调解或上诉。对于判决结果必须实施。而著作权纠纷实施条件和方式有哪些?

一、著作权纠纷实施条件

1、申请实施的实质条件申请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效力且对方拒绝履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有所差别。对于判决书、裁定书,一审宣判后,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以及二审宣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调解书,不论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实施的程序条件《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著作权纠纷实施方式

1、对于要求履行行为义务的法律文书,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义务,如交付财物、票证或办理财产权利证照转移手续等;也可代替完成,相关费用由义务人支付,如在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等。

2、对于要求履行金钱义务的法律文书,执行方式包括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义务人财产,扣留、提取义务人收入,执行义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等。

3、对于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责令其承担支付延期利息、迟延履行金甚至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著作权侵犯_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原创作品如春笋般涌出,但人们的保护意识尚弱,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了还不知如何维护。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说说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在讲著作权赔偿标准前,小编先给大家讲讲著作权侵权行为,毕竟如果没有侵权,哪来的赔偿呢,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是建立在有著作权侵犯行为上的,那著作权侵犯行为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呢?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剽窃他人作品的;

3.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5.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6.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8.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9.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全部赔偿原则,即指因侵权造成著作权权利人全部实际损失的范围。凡侵权损失,不外乎是指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以及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通常又分为侵权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除了著作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外,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还包括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1.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2.直接损失(1)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2)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3.精神损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侵权人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情形下,判令侵权人向著作权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什么是版权资产?版权资产管理答疑

小编在本文为大家带来的是版权资产的相关答疑。对于什么是版权资产,又该如何进行管理?想必大家都很陌生。所以快看下本文内容吧。

1、什么是版权资产?所谓版权资产,即著作权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2、什么是版权资产管理?版权资产管理,是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并能为其带来经济收益的版权资产进行组织、协调、配置,以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管理过程。就其内涵而言,版权资产管理涵盖权利管理和价值管理两个层面,通过版权资产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清查核算和测算投入产出绩效,实现对文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持续跟踪、记录、核算与控制,是企业资产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3、哪些主体可以做版权资产管理?版权资产的持有机构可以做版权资产管理。由于版权密集型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产品是与版权密不可分的,因此是最需要对版权资产进行管理的企业类型。版权密集型企业大量集中在核心版权产业中,涵盖报纸、期刊、书籍出版、软件、影视、广播电视等多个行业领域。

4、如何进行版权资产管理?目前,很多文化企业已经了解了版权资产管理的概念,但具体的实施工作仍是一项前沿性、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个环节连接紧密。有些文化企业通过版权登记、表单记录或者外包法务的方

式实施了一些基础性管理,但想要实现版权权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掌握版权资产的运营状况,仍会面临许多较为复杂的专业性问题,急需专门的机构为企业梳理版权资产管理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版权资产管理的解决方案。此外,在建立内部管理及版权资产台账时,专业的版权资产管理软件可以辅助业务人员规范操作,并实时更新资产状态、提示风险、形成可视化分析,从而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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