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影视作品版权代理哪家好?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1 08:05:33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
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一、质押合同的登记机关
根据我国《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收取登记费。
二、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一)应当提交的文件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4、作品权利证明;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担保的期限;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登记机关对申请的审查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三)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四)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六)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还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受到版权侵权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哪些?
为了有效遏制版权侵权行为,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那么,哪些版权侵权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呢?小编为您分享了相关知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1、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2、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3、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5、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二、版权侵权行政处罚的方式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对于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权利人还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另外,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的,可能受到刑事处罚。阅读了本文,相信大家对于版权侵权行政处罚有了新的了解。
在我国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就产生,不需要通过行政授予,对此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其作品,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原则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著作权侵权的原则:
1、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司法实践中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首先对侵权作品进行分析,判断侵权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层面还是原作者具体的表达。在区分思想与表达上,司法实践又产生了“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即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2、实质性相似+接触实质性相似+接触是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重要规则,其要点是:
(1)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2)被诉行为人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高度盖然性,是否具有接触的可能性需要证据证明,比如侵权行为人通过中间人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在先作品已经公之于众。
二、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1、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广告文案中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帮助或教唆等行为促成了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得以发生或继续。如向直接侵权人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服务,又如视频网站经营者在经权利人投诉后未能下线网站内相关的盗版视频内容。
2、按照责任的承担分类:
(1)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2)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司法实践中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首先对侵权作品进行分析,判断侵权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层面还是原作者具体的表达。
大家都知道版权,那么你们清楚南京版权登记代理人吗,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版权代理人。如果有不了解的,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关于版权登记代理人是什么。
版权登记代理人指的是买受人或是买受人授权委托且代表买受人或是买受人与另一方开展版权买卖的工作人员。用版权代理人并不是仅限版权代理企业的版权代理人,也包含版权艺人经纪人和期刊号的版权主管、版权编写及其别的履行相近职责的工作人员。
版权代理人这一岗位与别的行业有相同之处,例如与一般销售员一样,都是有向潜在性买家介绍自己产品的每日任务。对版权代理人而言,要做的不但是推销产品受托人的著作版权,并且要对其开展推广营销。自然,版权代理人还可以代表受托人选购版权,这时他做的事儿就并不是大家前边说的营销推广,只是选购。
之前,我国的版权买受人不接纳聘用专业人员代理商自身选购版权的作法。因为自由竞争很大,传统式版权代理人代表出售人的权益,买受人的权益经常无法得到确保,因此有愈来愈多的买受人刚开始聘用代理人与卖家代理人商谈版权貿易,有的买受人乃至授权委托代理人协助方案策划选题,随后向国外出版公司明确提出选题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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