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版权保护的注册程序?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6 08:38:06
传统出版业如何避免互联网版权纠葛
数字阅读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阅读习惯从纸媒逐渐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对传统出版行业来说,出版合同是出版权的来源,做好出版合同的审核管理,可以避免著作权法律风险,否则容易陷入互联网版权纠葛。
超出合同有效期出版构成侵权
【案例】2003年,盛某与A出版社就涉案作品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内,盛某授予A出版社在中国以图书形式出版盛某作品中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盛某全权委托A出版社办理该作品的版权转让事宜。双方约定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08年,《图书出版合同》到期,A出版社与盛某未签订新的出版合同,但仍通过某电子商务网站销售电子版图书,并获得相应的分成。法院认为,A出版社在合同到期后仍通过网站销售电子版图书,构成侵权。
【分析】出版者的权利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以区别于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它依托于作者的著作权,又独立于作者的权利之外。作者创作作品是产生出版者权利的前提,一旦获得作者的专有出版权的授权,该项权利可单独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出版者的权利来源于作者的授权,因此出版者与作者签订的授权合同,是出版者权利的全部来源。超出合同范围的使用,构成侵权。出版者应当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保证其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
仅获得普通许可不能单独起诉
【案例】2005年,杨某与B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杨某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B出版社。B出版社在此有效期内有权将著作稿以各种形式出版,合同还约定杨某同意并授权B出版社出版、发行合同所涉作品的电子版,并授权B出版社许可第三方出版、发行所涉作品的电子版。合同有效期内,B出版社因某数字图书馆侵权将其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图书出版合同并未约定B出版社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驳回了起诉。
【分析】起诉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合同,B出版社获得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只有在获得独占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果B出版社获得排他许可,则可以与著作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本案中,B出版社仅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必须经权利人明确授权,才能提起诉讼。对出版社来说,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何种形式的许可,应当认真审查,如果一开始签订的是普通许可协议,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明确出版社可以单独维权的权利。
获得专有出版权并不当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2006年,张某与C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张某授予C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其作品中外文本的专有使用权;C出版社一次性付酬一万元;张某不同意C出版社在互联网上发表上述作品;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0日。2007年6月8日,C出版社与某网络公司签订数字图书合作协议,授权网络公司以电子和网络形式向用户提供包括张某图书在内的合作图书的发行/借阅/展示等各项服务,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张某起诉某网络公司侵权。法院认为C出版社获得的是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并未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对网络公司辩称获得出版社的授权不予采信。
【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专有出版权是两项不同的权利,前者是作者的权利,后者是出版者的权利。获得专有出版权,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有在作者明确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出版社时,出版社才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尽管作者并没有起诉出版社,但也给出版社敲响了警钟,出版社超出合同授权范围许可第三方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而第三方亦可以因出版社的相关行为追究合同责任。
如何申请版权保护的注册程序?应用程序版权具有以下步骤:
1.材料要求:申请作品版权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登记:(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南京著作权登记工程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样本(可以提交纸质或电子媒体的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和原创性三个方面进行书写,并由作者签名);(6)委托他人提问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处理步骤: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检查和接收材料-通知付款-申请人支付登记费用-登记机构接受申请-审查-制作和颁发登记证书-公告。
3.处理时间限制:登记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后5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版权登记注册的流程和步骤是什么?登记描述工作登记不是获得著作权的必要程序。自愿登记适用于工程。无论作品是否是登记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的人依法获得的著作权不会受到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著作权所有权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版权局负责来自国外、台湾、香港和澳门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登记作品。登记方法你可以选择自己去版权局登记或者委托巴杰知识产权等版权机构办理登记作者条件必须有创新能力;实际上必须进行创作活动和创作作品。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书面作品:小说、散文、诗歌、戏剧、学术论文、作品、期刊、教材和信件。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书面作品都是书面作品,如书法作品。这是一种艺术作品。
2.口头作品:即席演讲、讲座、法庭辩论和其他以口头和语言形式表达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和其他有词或无词的作品,可以演唱或演奏。
4.戏剧作品:戏剧、歌剧、地方戏和其他为舞台表演而创作的作品,如戏剧。(戏剧剧本、戏剧剧本、歌剧剧本、舞蹈剧本)
5.曲艺作品:说唱剧本形式有相声、丹仙、说书、笑话、快板、山东快书、景韵鼓、京东鼓、西河鼓、河南吊坠等。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节目的安排可以用文字或其他特定的方式记录下来。
承认软件著作权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软件著作权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对于软件著作权,大家也是了解得比较多得一个知识,软件著作权人身权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身权是由作者终身享有的权利,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软件著作权人身权的特点内容。
一、软件著作权人身权的特点承认软件著作权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软件著作权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1、不可转让性。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软件著作权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软件著作权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软件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软件著作权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软件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软件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软件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软件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软件著作权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软件著作权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2、永久性。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软件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软件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软件著作权法》规定,软件著作权人身权仅及于软件著作权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软件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软件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3、不可剥夺性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二、软件著作权人身权有那些内容1、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则无关紧要,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观念、情感、理想、主张、价值观的反映,是否披露应当由作者抉择,软件著作权法规定这项权利专属于作者,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行使这项权利,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2、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软件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可见,修改是对思想或情感赋予新的表现形式的活动,包括局部的或全部的修改。因此,修改是再表现,与演绎派生创作不同,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再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的属于作者,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出于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修改权也可以由他人行使,比如,久负盛名的国际法软件著作权《奥本海国际法》,奥本海生前修改过一次,但他死后却由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变化,由后人多次予以修改,修改权同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通常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比如,作者如果想修改物权已转移给他人的美术作品,必须取得该物权人的同意,如果物权人拒绝,作者的修改权利则无从行使。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歪曲,按《汉语大词典》解释,是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则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作品完整权同修改权有密切联系,在日本,其软件著作权法称作品完整权为作品的同一性保持权。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南京著作权登记制度。著作权从软件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那么为什么还要做软件著作权登记这件事呢?
1、软件版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2、软件登记版权后,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
3、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使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是申请软件产品及软件企业必备条件,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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