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版权登记_南京著作权登记

版权保护期限过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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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期限过了该怎么办?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7 08:30:11

2019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详解!

软件著作权可以由个人或者企业申请登记。通过登记可享有发表权、使用权等权利。那么,在申请流程上是怎样的呢?

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

1、申请流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取得登记证书

2、填写申请表在中心网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在线打印。(注: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尽量写详细些,太简单的有一定概率被发送补正通知书)

3、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登记申请文件。(注:即将打印好的①申请表②源程序③说明书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⑤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寄到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地址)。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发放补正通知书。

5、审查经审查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南京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补正通知书。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6、获得登记证书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注:收到受理通知书的邮件后),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注:可在官网找到查询入口),申请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在知识产权中对于版权保护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对于依法享有版权的版权人是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但是版权也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的,并不是永久的,那么,过了版权保护期限怎么办?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过了版权保护期限怎么办著作权保护期限过了就不会被法律保护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即这三项权利永久受法律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个体或组织智慧的结晶。但细细分辨下来,著作权和专利实际上并不一样,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专利保护延及思想,版权只保护表达形式,专利保护的是技术和产品外观设计。

(二)专利保护技术方案,版权趋向于文学作品,版权保护的是作品文字性东西。

(三)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多实行重要作品独立完成,不论他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法只授予先申请人,要求“首创性”。

(四)权利客体范畴不同: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专利权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客体较专利权广泛的多。

(五)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等。相比之下,专利权的内容简单,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方式复杂。

三、侵犯版权后果有哪些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若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与鼓风机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认,则法律赋予了裁决者50万元幅度内的损害赔偿自由裁量权。同时,侵权人还应当向权利人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以上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过了版权保护期限怎么办的内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过了版权保护期限版权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不受限制。

解决版权争端的办法有哪些?

版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版权法侵害版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版权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版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版权的侵权。发现侵犯版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受害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侵害人和受害人对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端,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解决版权争端的办法1、行政复议当事人对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2、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不申请复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020著作权法定许可具体情形

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著作权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就使用的,但却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那么著作权法定许可有哪些情形呢?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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