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版权登记_南京著作权登记

有哪些情况不能进行江苏版权登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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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况不能进行江苏版权登记呢?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4-13 08:59:26

大家都知道,注册版权就要进行版权登记,但是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够进行版权登记,有哪些情况不能进行江苏版权登记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哪些情况不能进行版权登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版权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关于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是什么以及哪些情况不能进行版权登记都给大家解释清楚了,大家有要申请版权登记的都要先来了解一下。

顾名思义,什么是版权,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自己有一项发明,或者自己写了一部小说,那么就需要进行版权申请,让这些发明或者小说打上自己的印记,别人没有经过自己的许可是不能够使用的。拥有版权能够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那么在版权办理流程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首先,要知道去哪里进行版权申请,以小说著作权为例,作为小说的作者,需要到你身份证上面的地址所在地进行作品登记,如果小说是多个朋友合作完成的,那么需要去其中一个人所在的辖区进行登记。版权办理流程中需要的材料都准备好,办理起来很简单。

其次,详细说说版权办理流程中的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要注意,不同的作品,版权办理流程中需要的材料还是有些区别的。

第一,如果是个人的作品,那么需要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登记表,还有权利保证书,还需要提交作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作品的说明书。作为个人进行申请登记的时候是需要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这一点需要注意。

第二,如果是合作作品,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合作的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合作的作者是公司,那么需要提交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是法人代码证复印件,还需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除此之外,还需要合作创作的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这些需要提交的材料都要准备好。

第三,如果是美术作业或者是摄影作品,需要进行版权申请登记的,作为个人除了以上需要提交的资料之外,还需要提交其作品的照片,这一点需要注意。

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和人民教育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所学知识,进行多种形式的创作,极大的丰富了我们的文化生活。但文艺作品的增加和传播速度的加快,令版权侵权行为越来越多,虽然国家花大力气进行了侵权整顿,但只能暂时控制这样的行为。想要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保护,最好还是按照正规程序,进行相应的版权登记。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版权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虽然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发生版权纠纷时,版权登记证明文件可作为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而不同的创作,也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分管:

1、计算机软件,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

2、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由省级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

3、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可以选择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也可选择在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如数字指纹、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公证邮箱等)等可信赖的大众版权认证中心存证。

可登记保护的作品类型:

1、文字作品(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

2、口语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

3、音乐作品

4、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

5、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

6、美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

7、实用美术作品(产品包装设计等)

8、建筑艺术作品

9、摄影艺术及电影作品

10、与地理、地形、建筑、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这些作品的记录形式也并不限制,同时也会根据记载信息的形式进行及时更新。由此可见,能够申请版权保护的创作品类型十分多样,由于版权与专利权相辅相成的关系,为自己的作品申请相应版权保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创作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何通过著作权保护作品角色?

作品角色,是指漫画、小说、戏剧或电影等著作中虚构的人物、动物或其他生物,甚至是机器人。而如今,剧中人物的表情包不断兴起并且广为传播。那么如何通过著作权保护作品角色呢?

作品角色以多种形式被塑造出来,随之而来的是作品角色对公众的吸引力和其本身知名度的不断提高,作品角色的价值也呈现出多样化,可能也从原来简单的欣赏价值,变为了拥有巨大的潜在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等因为产生了利益,随之而来的就是冲突,作品角色的侵权现象越来越频繁和多样化,案件也是愈发增多,如果仅仅依靠现有法律的解释应用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无法有效保护作品角色的著作权的。

通常在司法实践中,采取著作权法保护为主,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外观设计应用较多)等多法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这也说明了要想较为全面地保护作品角色以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仅依靠和运用单独的法律,只有综合保护,才能让权益没有溜走的可乘之机。

我们可以在现行实施条例的第二条中得知: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具有独创性是构成著作权作品的实质要件,所以在作品角色是否能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问题上,能否满足独创性是判断作品角色能否获得保护的关键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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