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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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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有哪些要求?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09 08:49:10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因此,要想保护自己计算机软件的话,就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著作权的登记,这样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而在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时候也有一些具体的要求,那么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有哪些要求?下面由南京著作权登记公司来介绍一下。

一、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有哪些要求

(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

(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即:软件应当是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或者ROM等)的软件。

(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所谓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

(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即: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如:基于某个软、硬平台之上能够独立使用、能够实现一定功能和性能的软件。

二、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范围

《登记办法》确定的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范围是:原创软件,软件的修改本,合成软件(又称集成软件)。

(1)原创软件的登记。原创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最初始的开发活动完成的软件,而不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的通过对原有软件的“二次开发”活动所产生的软件。

(2)“二次开发”软件的登记。“二次开发”的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合法的开发活动,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完成的新软件。软件的修改本或者合成软件均属“二次开发”的软件。

软件的修改本是指: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合成软件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深圳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条件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文档是与软件开发、使用、维护有关的文字说明资料,

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

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

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

网络著作权有合理使用这一说吗?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那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有合理使用这一说吗?答案是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怎样的?

1、个人目的的下载和使用个人目的的下载和使用,在网络上个人使用作品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客户端的浏览器或者专门下载软件从服务器上将作品以文件的形式复制到自己的RAM中浏览或者复制保存至自己的硬盘上保存。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使用的主要方式是复制,但是不限于复制,《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5项将复制解释为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很明显这里所列举的方式没有明确包括网上下载作品,拷贝作品不能解释为这几种方式中的一种。

2、在线教育在线教育也称为网上远程教育,指利用数字技术通过互联网络开展的学生在时间和空间上与教师相分离的教学模式。(1)在线教育比传统与更容易使用版权作品,使用作品的范围、数量以及方式都会大大超过传统教育,版权人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2)在线教育所面对的对象有很大范围的扩张,因为在线教育使得教与学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离,接受教育的对象可以灵活选择时间,地点,所以已经不像传统教育那样面对面授课。

3、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为图书馆的发展带来了无限的生机,它伴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而来,具有高性能的信息处理能力,海量的信息存储能力以及高速的信息传输能力。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图书的跨国版权贸易,可是注意这中间不可缺少的纽带——版权代理人的工作以及他们应得回报的又有几何呢?

版权代理人充当桥梁作用,这在国外非常普遍,也正是这种行业很普遍,很为人们认同,从事这个行业的人有了生存的空间,他们得到的回报也才足以让其支撑下去,继而发展壮大。每当我们参加国际书展,尤其是去海外参加书展,版权代理人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占据着书展的很大一片区域,也是书展主办方不得不认真对待与服务的一个特定对象。版权代理,版权代理服务就找,保护你的版权。

事情到了中国就大不一样了,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这里的卖方还不太认版权代理人这个行当。之所以有这种想法,主要还是中国人的潜意识当中“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在作祟。我认识一个知名作者,她宁可让其不是特别在行的亲戚充当代理人,也不愿意找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服务。当然,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前述那个原因之外,相互缺乏信任也是个不可忽略的问题。卖方不喜欢找版权代理人,版权代理人也就没有以作家不断推出作品作支撑继续生存下去的条件。我们看到,版权代理人在中国的最主要表现形式——版权代理公司活得大多十分艰难,说他们苟延残喘恐怕也不为过。

就算代理人有作者委托,代理人也未必能获得十分体面的收益。要知道,版权代理人是靠佣金过活的。佣金多少百分之百取决于委托人,也就是作家的整体收入。换句话说,委托人的整体收入高,代理人的佣金才会高。可是在我们这个国家,能够养活代理人的畅销书作家并不多,更不用说这可怜巴巴的少数畅销书作家还未必都通过代理人完成版权交易。版权代理,版权代理服务就找,保护你的版权。

多数版权代理人基本上是“等米下锅”,也有的人是“无米下锅”。我就看到一家来自韩国的版权代理公司,最早在东三环安家,后来向东撤到女人街,如今又撤到了望京一带。公司的人员也不稳定。据了解,我最早认识的那批业务人员如今都走掉了。现在连老板都亲自做业务,可见业务稀少到了什么程度。

要命的是,图书版权交易的标的与其他合同标的不同,单笔金额充其量也就数千美元,达到上万美元的是少数,超过十万美元的估计是凤毛麟角。这是因为一本书的零售价非常有限,到了另一个国家或者地区,销售数也就区区数千册。跨海交易之后销售额上不去,委托人的版税收入也就很有限。如前所说,代理人靠佣金生存,委托人收入少了,佣金也就剩不了几个子儿。我国的广告行业代理费标准可以达到百分之二十甚至更高,国外图书版权代理我也见过百分之三十或四十的。版权代理,版权代理服务就找,保护你的版权。

可是我们国内却通常是百分之十,有些稍微名气大一些的代理人能达到百分之十五。殊不知,即便到了百分之十五,一个合同一本书的版税如果仅仅有千把美元,也是不够代理人生存的。合同标的额低,可是代理人的工作却不少,不仅如此,花费还挺大,动辄就是跨国长途电话或者邮寄样书与合同。为了缩短交易过程,代理人要经常通过特快专递寄送样书与合同,这样一来费用就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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