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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版权登记证书如何查验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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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版权登记证书如何查验真伪?

作者:江苏顺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27 08:44:29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那么南京版权登记证书如何查验真伪?今天,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版权也即著作权在我国适用的是自动产生原则,不要求必须进行登记。版权登记证书只是证明材料而已,即便他人就某一作品进行了登记并获得证书,只要作者能够提出创作在先的充分证据,即可维护自身的权益。

版权登记证书如何查验真伪?

1、官方公众号微平台查询,关注官方公众号后,打开微信客户端:订阅号-中国版权服务;

2、点击“中国版权服务”进入公众号;

3、选择下方的“微平台”模块,进入微平台首页;

4、选择“登记公告”,选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进入登记信息查询界面;

5、根据下方提示:输入登记证书上面的至少两项信息即可查询到是否公式。如果有您的登记信息证明证书是真实有效的。如果没有您的登记信息,注意一下输入的信息是否有错。

【软件著作权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既有国内法,又有中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还包括中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

1,《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原则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专门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这是我国涉及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件。它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种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办法。

4,《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3月17日在中国生效。

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是为了实施《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而颁布的行政法规。

6,《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

7,《世界著作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起在中国生效。

8,《TRIPs》协议。《TRIPs》协议第10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1)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体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2)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都应给予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创意/表达分离原则

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二)创意/表达合并原则

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三)SSO原则

本原则产生于WhelanvsJaslow案,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根据各国的判例及司法实践,在具体的软件开发过程中已经得到公认的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有:1,《著作权法》既适用于以源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也适用于以目标代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2,一项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不影响其版权性,因此,操作系统、编译程序等系统程序同样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哪些作品可以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作品均可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保护数字版权的措施有哪些?

数字版权是指使用你的作品不被改编的权利。也就是各类出版物、信息资料的网络出版权,可以通过新兴的数字媒体传播内容的权利。包括制作和发行各类电子书、电子杂志、手机出版物等的版权。数字版权保护(DigitalRightsManagement,DRM)是目前对网络中传播的数字作品进行版权保护的主要手段。

1、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2012年7月份征求意见的《中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提出了“数字化”“信息网络”等法律概念,增加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内容,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下一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加快修订《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制订发布《手机媒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数据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学出版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从而构成更加健全的数字版权法规体系。在加强数字版权立法的同时,尤为重要的是建立和强化数字版权的执法机制,配备执法力量,实施网上监控,建立执法绩效考核机制,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2、加快标准制定和技术创新目前在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努力下,《手机出版标准体系表》《动漫出版标准体系》等一批标准规范将出台,对于提高数字出版质量、扩大数字出版受众范围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在执行统一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各数字出版参与企业还应加大技术保护措施的研发应用,对在互联网发行的数字出版物进行阅读权限设置,如采用登录口令等技术进行访问控制,采用禁止复制、下载、粘贴、打印技术进行使用控制,采用加密技术进行安全保护等,以此保证数字出版物在互联网上有序传播和销售,维护数字出版企业和作者的正当权益。

3、合理保障公众数字阅读权图书馆界应积极参与著作权法规及政策的制修工作,为公众争取应有的阅读权益。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进一步争取明确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者的法律地位,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方面作出优于个体和企业等方面的规定,以实现保护作者权利和保障公众权利的平衡。争取尽快出台《公共图书馆法》,为公共图书馆和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提供基本的法律保护。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发展中的应用,由公共财政设立专项补贴资金给予支持,切实解决数字图书馆在馆藏资源数字化、数字文献传递、虚拟数字馆藏建设中遇到的版权问题,也为数字出版业的发展拓宽市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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